買屋付訂 反悔不能沒收訂金/預約單不平等 北縣:代銷不得收訂金

2010-12-07 04:55

買屋付訂反悔沒收 北縣不准!

民眾到工地看屋,常被要求簽下「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」,先付一筆「訂金」, 限期補足「定金(簽約金)」後,再簽買賣契約,否則全額沒收訂金。北縣府認為「預約單」於法無據,要求北縣建商、代銷業者不得再收取「訂金」,否則依消保法可處六萬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。

買屋付訂金、填預約單,在各縣市存在已久,北縣法制局長陳坤榮說,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明訂卅天審閱期,以及雙方簽約後,買方若違約,賣方沒收定金 不得逾百分之五十等規定。但現況卻是買方先付訂金、填預約單,限期補足定金後,再簽買賣合約,一旦買方未在期限內補足定金或後悔不買,訂金全額沒收。

他說,預約單內容載明買方在限期內不完成簽約,訂金即無異議被沒入;但是賣方若在限期內認為價格不妥,只要無息退還全額訂金即可,不但對買方不公 平,也違背民法「賣方若不履約,應加倍返還原收定金」的規定。

陳坤榮強調,「預約單」是業者自創後相互流用,用字也刻意選用「訂金」,避 開民法規定的「定金」,是單向有利賣方的作法。

北縣地政局指出,「訂金」俗稱「小定」,與俗稱「大定」 的「定金」不同,在正式簽約時,小定的金額併入大定,依不動產交易申訴案來看,很少有賣方後悔拒賣,幾乎都是買方後悔 致訂金被沒入。

從事營造卅多年的國宸開發營造公司總經理羅文宣說,訂金(小定)就是買房子前的斡旋金,收小定後的交易成功率較高,但已建立品牌的建商,不在意收不 收幾千元至十萬元左右的小定。

較受影響的是代銷業者,因為代銷要看成交率才能獲得報酬。縣府若要求停用訂購預約單,公司會配合辦理。

廿一世紀不動產公司專員蔡文森說,買房子是大事,消費者很難馬上做決定,因此才有收小定,供雙方考慮的作法,一般有三天左右供考慮;若取消預約單, 可能會增加銷售難度,但只要收到縣府公文,公司仍會依政府規定辦理。
【聯合報╱記者黃福其/台北縣報導】2010/12/06

台北縣政府表示建商和代銷不得再收「訂金」,否則處6萬到 150萬元罰款

購屋預約單不平等 北縣:不准再收訂金

民眾看屋欲訂購時,常被要求簽下「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」,台北縣政府認為「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」於法無據,要求 台北縣建商和代銷公司不得再收「訂金」,否則可依消保法處6萬到150萬元罰款。

在各縣市存在已久的「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」,是在買方簽下預約單時,要先付「訂金」,在一定期限內再補上「定金」(簽 約金),之後再簽房屋買賣契約,如果買方違約,訂金就會被全額沒收。

但台北縣法制局指出,「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」已明訂30天審閱期,及買賣雙方簽約後,買方如果違約,賣方沒收 定金不得超過50%;然而實際房屋買賣時,卻是買方要填預約單、付訂金、補定金再簽買賣契約,若買方未補定金或不想買了,訂金就被全部沒收。

建商通常依據這張「房屋訂購預約單」,認為買方「給付定金尚未簽約前反悔不買時,所繳之定金以視同違約全部為 由,建商得拒絕返還。」、「買方於定金補足後五日內簽約,逾期則視同放棄論,所繳之定金,視同違約,全部沒收,絕無異議。」

然而這種「預約單」是建商自創,且刻意選用「訂金」以避開民法規定的「定金」,而「訂金」俗稱「小定」,在正式簽約時「小定」金額併入「大定」,對 買方並不公平,也違反民法規定的「賣方若不履約,應加倍返還原收定金」。
2010/12/06 財經中心/台北報導